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6-09-17 点击率:555 来源:甘肃省保育院
1、责任制的分工:
(1)院长全面领导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是第一责任人。
(2)主管院长及幼儿园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根据各自的工作分工和职责范围,对部门及下属从业人员负直接领导作用。
(3)食堂从业人员及当班教师对食品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2、责任制的追究:
(1)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孩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相关责任人,由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2)对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相关责任人,由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3)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